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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2018〕11号

文章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表时间:2018-03-06   人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精神,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筑牢文物安全底线,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筑牢文物安全底线,为推动陕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健全文物安全制度,完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力量,完善文物执法督察体系,形成文物保护监管合力,切实保证文物安全。

(三)总体目标。

用3至5年时间,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建立文物执法督察体系,加强执法力量;提升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法治观念;遏制文物法人违法现象;预防文物建筑火灾事故;打击盗窃盗掘等文物犯罪,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

二、责任落实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

全省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要将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实施目标责任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文物安全隐患,督办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督促有关方面履职尽责。市、县政府要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文物安全经费投入,保障文物安全防护设施和日常检查巡查等工作需要。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强化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文物安全监管职责。文物部门负责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察文物安全隐患和问题整改,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文物犯罪,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安全防范、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海关部门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走私文物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旅游等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财政、教育、宗教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三)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

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要自觉接受属地监管。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指定管理人或指定管理机构负责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市、县政府和文物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每一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的产权属性和使用管理情况,逐处明确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并通过书面等形式告知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属于个人所有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所有人对文物安全负全面和直接责任;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村民委员会对文物安全负全面和直接责任;属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由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文物安全负全面和直接责任;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有使用人的,使用人对文物安全负全面和直接责任;没有使用人的,由文物所在地政府或者由其指定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对文物安全负全面和直接责任。

全省各级政府和文物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直接责任人履行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管,督促其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配齐安全保卫人员,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非文物系统使用管理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其安全直接责任人履行安全责任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文物部门双重监管。

(四)落实逐级责任制。

市、县、乡三级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目标,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市、县政府应当与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相关部门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监管责任,落实文物安全监管职责。行业主管部门与主管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间要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实行文物安全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要采取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发布、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树立(悬挂)安全责任人公告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公示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全责任人,接受社会监督。文物部门要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

三、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

文物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定期研判文物安全形势,联合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和田野文物巡查,始终保持打击文物犯罪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田野石刻、古建筑壁画和构件及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

(二)严肃查处文物行政违法行为。

各级文物部门要履职尽责,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未批先建、开采、挖掘等活动以及擅自对文物进行修缮、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及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有长城分布的市县每年要至少开展一次长城执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破坏长城的违法行为。各级工商部门要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

(三)强化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巡查。

全省各级政府要将文物安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范畴,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各级文物部门要将文物被盗、火灾、雷击、电气火灾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作为重点,不间断进行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巡查,认真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整治,并按规定报告;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消除文物安全隐患。

省级文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上(含省级)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一级博物馆进行巡查、抽查,对市、县文物部门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检查巡查工作进行督察;市级文物部门重点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每个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二级博物馆至少巡查一次,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并对县级文物部门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检查巡查工作进行督察。县级文物部门负责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博物馆至少巡查一次,对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开展的安全检查巡查工作进行检查。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宗教、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监视监测工作,切实保证文物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执法监管体系。

加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安全督察力量,充实市、县文物行政执法人员,提升执法监管能力。市、县政府已设立文物部门的,要加强文物执法监管力量,切实履行职责;没有设立文物部门的,要确定专管部门及专职人员,落实监管责任;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确定人员承担文物执法工作。有文物分布的乡(镇)和街道,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人员负责文物安全。各开发区、新区要根据上级政府授权,承担文物安全责任,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文物执法监管工作。文物安全形势严峻、文物资源丰富集中的区域、世界文化遗产地、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经地方公安机关、文物部门联合评估,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立公安派出所或警务室,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重点保护。

(二)畅通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渠道。

对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点和重要文博单位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委托专业保安公司、聘请群众文物保护员,协助实施日常巡查看护。鼓励社会团体、文物保护志愿者组织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传媒等各种媒体,加强保护文物安全先进典型宣传,普及文物保护法律知识,增强公众文物保护意识。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对积极举报文物违法犯罪线索、勇于同文物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等保护文物安全有突出贡献的群众依据《陕西省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三)强化科技支撑。

加快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做好文物安防、消防、防雷等项目储备,加快实施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防、消防、技防工程建设,重点推进汉唐帝陵、重要遗址、建筑、古墓群等文物保护单位的“三防”系统工程建设,逐步实现文博单位安全防护全覆盖。文物消防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要依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不断提高文物安全防护能力。

开展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评估及编制安全防范系统建设规划。加大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风险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经费的保障。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完善提升既有安全防护设施。加快推进运用无人机、北斗系统等高科技手段辅助对我省长城和帝陵等重要田野文物进行监控的试点和推广工作。

加强信息平台整合。推进全省文物安全大防控体系建设,加快实施重要文博单位的安全监控信息平台联网并入公安天网系统工程建设,借助“雪亮工程”逐步实现文物、公安监控、预警、处置信息一体化。有序推进覆盖我省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地的监控系统综合平台建设,实现远程监管、消防物联网监控和文物安全监管人员智能巡检。加大对“全国文物犯罪信息中心”及“中国被盗(丢失)文物信息发布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文物安全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

(四)加大督察问责力度。

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大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力度,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列为政府督察重要事项,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切实提高督察实效。省文物部门每年对各地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一次督察,对安全和执法工作履职尽责情况进行通报,对文物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地区、单位以及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要建立和落实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问责机制,对多次发生重大文物犯罪案件以及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要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由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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