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秦岭办、市旅发委制定的《西安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农家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23日
(联系人:杨大宏 电话:89013524)
西安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农家乐管理办法
市秦岭办 市旅发委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农家乐管理,提升农家乐品质,促进农家乐健康发展,满足游客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结合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秦岭生态保护区内,农家乐经营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利用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农村民俗文化及农民生产、生活等资源,以农村体验为特色吸引旅游观光者,为旅游者提供餐饮、住宿、观光、购物、娱乐、运动或农业劳作体验等服务的乡村旅游形式。
第四条 农家乐的选址应符合《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秦岭生态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镇(街办)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禁止开发区、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域内停止一切建设和经营活动。不得开办餐饮、住宿等农家乐,不得组织开展漂流、旅游观光等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 农家乐的经营活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合法用地手续、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有效证照,并在当地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涉及住宿等特种经营的,应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无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农家乐,须纳入出租房管理。
第六条 农家乐应在开业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可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各一份,到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备案。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办的,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持本条所列资料到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备案。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督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农家乐经营场地,食品经营场所、客房、公共卫生等接待设施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经营场地生态环境良好,建筑结构良好,建筑物安全、稳固,布局科学合理,照明、采光、通风优良,无安全隐患。设置有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安全警示标志,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区域。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设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客房设施、设备及用品齐备、完好、安全,有暗锁防盗设置、应急疏散图、应急照明设施,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客房卫生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住宿业卫生规范》和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的规定。
(四)公共卫生间布局合理、数量充足、干净无味、管理有效。厕所具备水冲设备,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通风、透气、采光良好。具有有效的粪便处理措施。应符合GB/T18973—2016旅游厕所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的相关规定。
(五)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污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污水排放应符合相关要求,污水处理设施经当地水行政管理部门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 农家乐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明码标价,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有效。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从事饮食业及其他直接为游客服务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第九条 农家乐经营服务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一)安全。认真执行安全、劳动、食品监督、食品安全、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安全法规。消防、防盗等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有效,游乐、娱乐设施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游乐园达到GB/T16767规定的安全标准。危险地段安全标志明显,防护设施齐备。
(二)卫生。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文化、娱乐场所达到GB9664规定的要求,餐饮场所达到GB16153规定的要求。生活垃圾按照垃圾分类要求进行处理;鼓励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餐饮服务配套消毒设施,不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三)环保。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物处理措施,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加装油烟净化器,污染物达标排放。在污水处理管网覆盖区域,按照排水许可管理制度,污水应接入污水管网输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未在污水处理管网覆盖区域,污水应采取自建设施处理或运转至就近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
第十条 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农家乐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以区域旅游品牌打造、线路整合、设施完善为重点,结合实际,突出特色,编制并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规范乡村旅游开发建设,推动乡村旅游有序健康发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家乐的日常管理,指导农家乐经营者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帮助农家乐经营者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指导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家乐建设活动开展日常检巡查。
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家乐合法用地手续办理,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
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家乐相关规划编制,负责建设方案的审批工作。
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指导设施建设工作,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产品经营的监督管理。
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家乐环保设施验收与登记备案及排污行为的监督管理。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家乐陆生野生动植物产品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家乐的工商管理。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家乐的税收管理。
食药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家乐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家乐实行明码标价,对其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部门参照我市餐厨垃圾管理有关要求,指导农家乐经营者做好餐厨垃圾处理工作。
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家乐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办理及消防、治安等安全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家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办理及卫生监督管理。
安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家乐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县级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负指导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农家乐违反旅游、国土、规划、环保、工商、税务、林业、水务、食品、卫生、安全、物价、城市管理、秦岭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农家乐经营者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诚信体系和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维护的行业管理机制,为农家乐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行业环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13号.g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