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旅行社:
根据《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等相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7]60号)要求,按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将本单位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领队备案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导游证号、学历、语种、语言等级(外语导游)、从业经历、所在旅行社、旅行社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等”。现将领队资格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旅行社须严格依法按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领队资格备案。领队资格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旅行社不得以为导游代办领队证、为导游进行领队资格备案等名义向导游收取或变相收取押金、管理费等。
二、各旅行社对本社领队管理情况开展自查,自查内容应包括领队人员名单、语言等级、学历、身份信息、导游证号、语种、从业经历、是否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等。填写《导游员领队资格备案登记表》,同时将自查报告和《导游员领队资格备案登记表》,报市旅发委备案。
三、自查结束,市旅发委将联合市级相关部门,对各旅行社领队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将依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领队证将予以取消。
四、备案截止时间:2018年7月1日。各旅行社自查报告请于2018年7月1日前上报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联系人:焦海颖,韩维 电话:029-87618215, 87619994
西安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5月22日